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香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尚成泉,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6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小区**栋**单元**室。1991年2月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于2003年3月5日减刑释放。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香坊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成泉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尚成泉在哈尔滨市香坊区**路**号小平房内与被害人赵某某(男,48岁)因玩扑克发生争吵继而互相撕打,尚成泉用拳头将赵某某左眼打伤,被害人刘某某(男,42岁)从中拉架,二人被拉开后,尚成泉又以刘某某拉偏架为由,与刘某某发生撕打,将刘某某左眼皮咬伤。经法医鉴定:赵某某左眼部损伤构成重伤二级;刘某某左眼睑损伤属轻伤二级;尚成泉头部损伤构成轻微伤,面部损伤构成轻微伤,胸部损伤不构成轻微伤。
经侦查,被告人尚成泉于2019年12月24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捕经过、被害人伤情诊断书、黑龙江省医院住院患者出院诊断证明书、收条、被告人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户籍证明及政审证明等证据;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苏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尚成泉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所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成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持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尚成泉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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