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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尚昊楠、解某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尚昊楠,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91993********,回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西区****小区**号楼****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5月31日被执行逮捕。2020年1月23日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解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9199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乡**村**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5月31日被执行逮捕。2020年1月23日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志明,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22199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镇**村**社。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16日被执行逮捕。2020年1月23日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昊楠、解某某、曾志明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7月31日移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其间,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因主要犯罪地在成都高新区,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7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1月间,被告人尚昊楠、解某某与被告人曾志明取得联系后,双方决定互换公民个人信息,尚昊楠通过快递U盘的形式将约18万条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曾志明,因信息数据质量较差,曾志明不同意交换,后尚昊楠向曾志明承诺将曾志明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后给其分成,曾志明便陆续向尚昊楠、解某某非法提供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尚昊楠、解某某将公民个人信息出售后,通过微信转账给曾志明1000元。经查,曾志明通过快递U盘的形式向尚昊楠、解某某提供约3、4万条公民个人信息,于2018年11月14日通过QQ邮箱向尚昊楠、解某某发送公民个人信息1600余万条(经抽样核实,真实率为68%),尚昊楠、解某某在位于成都高新区**街**号“**兰庭”**栋**单元**号的住处接收、保存了其中的部分公民个人信息。在曾志明QQ邮箱及腾讯云账号下查获其非法提供给尚昊楠、解某某的公民个人信息1600余万条(经抽样核实,真实率为68%)及其它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在尚昊楠电脑中查获其从曾志明处或其他非法途径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370余万条(经抽样核实,真实率为51%)。在解某某电脑中查获其通过非法途径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38万余条(经抽样核实,真实率为49%)。

尚昊楠、解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将信息整理、分类,然后利用QQ社交软件发布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广告,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谋取非法利益。经依法查明:

2018年年底,尚昊楠、解某某在成都市某茶楼以4000元的价格向胡某某(另案处理)非法出售约3、4万条学生公民个人信息。

2019年2月,尚昊楠、解某某在成都市温江区柳林路37号外空地处以8000元的价格向毛某某(另案处理)非法出售10万余条公民个人信息。2019年3月,毛某某又支付给解某某4000元以购买车主公民个人信息,但未收到数据。

2019年3月,尚昊楠、解某某在成都市天府大道南段846号天府创新中心以2000元的价格向孔某某(另案处理)非法出售约10万余条学生公民个人信息。

2019年3月24日,尚昊楠、解某某在成都市金牛区银沙北街92号锦西商务广场5楼以200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另案处理)非法出售10万余条公民个人信息。

2019年3月28日,尚昊楠、解某某在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27号成都创业学院二楼四川数方科技有限公司内以11000元的价格向邓某某(另案处理)非法出售10万余条学生公民个人信息。

2019年4月,成都市龙泉驿区公安分局发现辖区内居民郭某某(另案处理)使用QQ发布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广告,遂假扮买家与郭某某联系,双方约定于2019年4月24 日下午在龙泉驿区柏合镇“寰宇君汇城”售楼部现场交易,当日15时许民警在上述地点将前来交易的郭某某、解某某挡获,并在郭某某携带的U盘内查获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同日,在解某某的协助下,民警在成都高新区**街**号“**兰庭”**栋**单元**号将尚昊楠抓获。2019年6月19日民警在成都市金牛区韦家碾一路红星美凯龙E栋313号办公室将曾志明抓获。到案后,尚昊楠、解某某、曾志明对上述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昊楠、解某某、曾志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春燕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尚昊楠(电话:1832265****)、解某某(电话:15882222****)、曾志明(电话:1995049****)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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