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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尚明生故意杀人案)_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二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尚明生,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85********,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号。被告人尚明生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赣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7月22日以被告人尚明生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赣榆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7月27日该院将案件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8日,被告人尚明生与妻子苏某某(女,**岁)在赣榆区法院调解下自愿离婚。被告人尚明生认为其与苏某某离婚系李某甲(男,**岁)插足导致,遂对李某甲怀恨在心,萌生杀害李某甲的念头,后在亲朋劝导下放弃。之后尚明生多次到李某甲家悄然实施破坏行为以发泄愤怒。2020年1月18日,在与网友聊天后,尚明生又产生杀害李某甲的想法,遂于同年1月21日从上海赶至赣榆区**镇**村,准备木棍欲伺机杀害李某甲。1月22日零时许,被告人尚明生故意以砖块扔击李某甲家窗户制造声响,被害人李某乙(男,殁年**岁,系李某甲父亲)听到声响后外出查看,尚明生误以为是李某甲,遂上前持木棍多次猛击李某乙头部,致使李某乙死亡,后将尸体拖至李某甲家南侧沙堆处掩埋。经鉴定,李某乙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木棍、皮鞋等物证;

2.​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登

记表、民事调解书等书证;

3.​ 证人李某甲、苏某某、李某丙、李某丁、尚某某等人证言;

4.​ 被告人尚明生供述和辩解;

5.​ 连公物鉴(毒物)字〔2020〕278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

赣公物鉴(病理)字〔2020〕1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赣公物鉴(法物)字〔2020〕210038号DNA鉴定书、连公物鉴(痕)字〔2020〕12号整体分离痕迹鉴定书、正达司鉴中心〔2020〕精鉴字第5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赣公(刑)勘〔2020〕010040-1、-2、-3、-4号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

    7. 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明生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明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聂瑜

2020年8月26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尚明生现羁押于连云港市赣榆区看守所。

2.案卷卷宗4册、光盘9张。

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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