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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尚木途贩卖毒品案)_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427号

被告人尚木途,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76********,景颇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7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6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0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以被告人尚木途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的一天,杨某某在盈江县**镇**寨子高速路口向被告人尚木途购买人民币400元的海洛因一次。

2019年11月份的一天,罗某某在盈江县**镇**寨子旁边的高速路口向被告人尚木途购买人民币150元的海洛因一次。

2019年12月6日12时许,罗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尚木途购买人民币1000元的海洛因,当日14时许,由段某某(另案处理)到盈江县平原镇**园**路将海洛因交给罗某某,之后,罗某某在盈江县**镇**园**号住所旁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罗某某驾驶的车牌为云******的面包车驾驶位坐垫下查获外用粉红色塑料盒装内用透明塑料袋装的海洛因1盒,净重12克;从该车副驾驶座位上查获用棕色塑料瓶装的海洛因1瓶(净重:0.68克)和VIVO牌黑色直板触屏手机1部。

2020年3、4月份的一天,银某某在盈江县**镇**寨子路边向向被告人尚木途购买人民币60元的海洛因一次。

2020年5月7日10时许,被告人尚木途和段某某(另案处理)在盈江县**镇**路**街子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尚木途身穿黑色裤子右前裤包内查获VIVO牌蓝色触屏手机一部(电话号码:1478737****)、人民币1087元。从段某某身穿黑色外衣左胸口袋内查获用透明玻璃瓶装海洛因一瓶(净重0.12克);从该外衣右胸口袋内查获外用哇哈哈八宝粥装内用书本纸包裹海洛因四包(净重共计1.25克);从段某某身穿裤子的右前裤包内查获VIVO牌蓝色触屏手机一部(电话号码:1473687****)和人民币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木途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英英

                           检察官助理:何丽君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尚木途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7张。

3._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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