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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尚某、赵某、张某、张某甲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_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魏检二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尚某某(曾用名尚),女,197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021975********,汉族,高中毕业,许昌**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原员工,住许昌市****小区**单元****户。因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2019年11月2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犯罪2019年11月29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0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曾用名赵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21986********,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许昌市**路**城**号楼**楼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华县**镇**村**村**号)。因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2019年11月2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犯罪2019年11月29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0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021972********,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许昌市魏都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路**号)。因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2019年11月2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犯罪2019年11月29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0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231993********,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许昌市**路**家属院**号楼**单元**楼**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2019年11月2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犯罪2019年11月29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0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赵某、张某和张某甲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尚某某、赵某和张某预谋后,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在朋友间宣传,从卢某、李某、杨某和张某甲处收购4套企业对公账户资料(一整套对公账户资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印章、企业银行结算基本账户及密码、U盾及密码、网上银行及密码、单位结算银行卡及密码等),后尚某某将上述企业资料转卖给刚(已判决)。上述4套企业对公账户中的3套,系被告人张某甲与尚某某等三人预谋后,为获取非法利益,从卢某、李某、杨某处收购。综上,尚某某、赵某和张某分别非法获利1600元,张某甲非法获利600元。

张某甲办理的许昌壮龙商贸有限公司对公账户被用于电信诈骗,被害人朱某被电信诈骗26.8万元,其中1.5万元转入张某甲办理的许昌壮龙商贸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审刑事判决书和二审刑事裁定书、户籍证明和到案经过等;

2.证人卢某、李某等人证言;

3.辨认笔录;

4.四名被告人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某某、赵某、张某和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赵某、张某和张某甲收买、非法提供企业对公账户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四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某某、赵某、张某和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尚某某、赵某、张某和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具有立功情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尚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张晓燕

(院印)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四名被告人均取保候审(住址分别为:许昌市**街**小区**单元**楼**户、许昌市**路**城**号楼**楼南、许昌市魏都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和许昌市**路**家属院**号楼**单元**楼**户,联系电话分别为1853901****、1660374****、1763030****、1327122****);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共4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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