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362号
被告人尚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97********,汉族,初中,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现住河南省长葛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8日由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月**日0时50分许,在河南省长葛市***门口处,尚某持C1证驾驶豫******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时与行人王某发生相撞,造成王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20年4月1日,许昌莲城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许莲司鉴所【2020】病鉴字第57号鉴定意见为:死者王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多发伤、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2020年4月8日,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尚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6.鉴定意见。
被告人尚某违反交通管理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后被告人尚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尚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保勇
二0二0年十一月 十二日
附件:1.被告人尚某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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