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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尚某某、李某盗窃案)(公开版)_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0〕526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19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市,现住址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镇。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8月20日被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9年5月5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海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1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现住址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社区。因犯抢劫罪于1989年3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因犯故意伤害于2006年8月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7年11月19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海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李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尚某某、李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尚某某与被告人李某于2020年4月29日15时许,开车到海城市西柳镇古树村东古村21号王某某(被害人,男,59岁)家,使用撬棍等工具破坏门窗后入室盗窃,被回家的王某某等人发现,被告人尚某某与被告人李某驾车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执法办案信息表、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返还物品清单、作案工具照片、作案车辆照片、案件来源与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尚某某、李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犯罪嫌疑人尚某某、李某对其盗窃现场进行辨认的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

6.视听资料: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某某、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李某入户盗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某某、李某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尚某某、李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 邹  进

检察官助理:李盼盼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海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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