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泽检刑刑诉〔2019〕102号
被告人尚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111989********,汉族,大学本科,住山西省泽州县**镇**街**号**室,现居住晋城市城区锦龙铭苑小区**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泽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程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111993********,汉族,中专文化,住山西省泽州县**镇**街**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泽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111994********,汉族,专科文化,住山西省泽州县**镇**街**号,现居住晋城市城区汇迁小区B区**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的11月14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泽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111992********,汉族,中专文化,住山西省泽州县**镇**街**号**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0月13日被晋城市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4日经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11月15日被晋城市城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耿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111992********,汉族,初中文化,住山西省泽州县**镇**街**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3月16日被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2年12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2018年12月29日被泽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尚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111990********,汉族,高中文化,住山西省泽州县**镇**街**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7月16日被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1年2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2018年12月27日被泽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崔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6281995********,汉族,初中文化,住晋城市城区**街办事处**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1月6日被泽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81997********,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南省沈丘县**乡**村**。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月14日被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2018年12月27日被泽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031998********,汉族,高中文化,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1月9日被泽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泽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甲、程某甲、王某某、耿某某、尚某乙、崔某甲、吴某某、赵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3月1日,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同案犯马某某。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尚某甲以向他人出借高利贷为业,按照远超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向借款人收取高额利息,并纠集被告人程某甲、王某某、马某某、耿某某、尚某乙等人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纠集被告人崔某甲、赵某某、吴某某等人向债务人讨要欠款。在讨债过程中,被告人尚某甲指挥其他被告人对债务人实施贴身跟随、滋扰、暴力威胁、非法拘禁、以人身自由相威胁向其亲属索要财物、强行占有他人财物等行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绑架
1、2016年5月6日,郭某某向被告人尚某甲借款14000元人民币,约定2016年6月6日归还,郭在借款到期后未能归还,又于2016年6月19日向尚某甲借款10500元人民币,约定7月5日归还。尚某甲给借款时即扣除利息。7月5日到期后郭某某不能归还借款,被告人尚某甲将郭某某带到其在泽州县南村镇龙凤苑小区7号楼二单元1102室的租住地,逼着郭某某还款,否则不能回家。郭某某请求其父亲郭铁某帮助还款。2016年7月8日,郭铁某向尚某甲归还27000元,尚某甲才让郭某某回家。
2、2016年12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尚某甲多次陆续借款给郭某某,并按10000元每月3000元收取高额利息,尚某甲通过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等方式共借给郭某某120000余元,至2017年6月,郭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还尚某甲170000余元。2017年6月底,被告人尚某甲仍然逼迫郭某某还款,否则就加利息。2017年7月1日郭铁某将70000元现金交给尚某甲,尚某甲收到70000元现金后出具收条,并写下“证明:2017年7月1 日之前尚某甲与郭某某所有借贷关系已清,以后不存在经济纠纷。”
3、因李某甲向尚某甲借款5000元人民币由郭某某担保,被告人尚某甲让郭某某承担违约金,并让其写下两张欠条,一是向崔某甲借款3万元,一是向马某某借款6万3千元。2017年7月底,被告人尚某甲把郭某某叫到其在龙凤苑小区的租住地,逼迫郭某某还款3万元。随后被告人尚某甲与郭铁某联系,让其还款3万元,还款后才能放人。2017年8月2日,郭铁某交给尚某甲3万元现金,尚某甲当场将郭某某交给郭铁某。
4、2017年8月份,郭某某在郑州火车站被被告人吴某某碰到,吴某某截住郭某某并电话告知被告人尚某甲,尚某甲同被告人程某甲到郑州将郭某某挟持到其在龙凤苑小区的租住地,逼着郭某某还钱,并让被告人程某甲、马某某、王某某等人看管郭某某,尚某甲同郭铁某联系,让郭铁某代郭某某还款后才能放人。数日后郭铁某同尚某甲谈好,先还两万元将人赎回,并承诺以后归还余款。后郭铁某交给尚某甲2万元人民币现金,并在欠条上签字担保,才将郭某某赎回。2017年年底,郭铁某又交给尚某甲3万元,才将郭某某所写借条收回,了清债务。
(二)非法拘禁、抢劫
5、2017年5月18日,郭某某让李某甲从被告人尚某甲处为其借款5000元,当日尚某甲扣除1000元利息后微信转账给李某甲4000元,李某甲把钱给了郭某某。后李某甲到山东打工,尚某甲找不到李某甲就挟持郭某某让其把李某甲找回。郭某某被被告人尚某甲、程某甲、王某某、尚某乙控制在尚某甲在龙凤苑的租住地四五日,后尚某甲让郭某某将李某甲诱骗回来。2017年6月11日左右,李某甲从山东回到晋城东客站后,尚某甲派被告人程某甲、马某某、耿某某、王某某等人带着郭某某到晋城东客站,经郭某某指认后将李某甲带到龙凤苑尚某甲的租住处,让李某甲还钱,并扣押其手机及银行卡。6月12日将李某甲的驾驶证分(以1500元)卖掉。2017年6月13日,尚某甲等人将李某甲带至泽州县南村镇杨洼村尹某某家,由被告人程某甲、尚某乙、耿某某、马某某、王某某轮流看管李某甲,当日李某甲让父亲李某甲林给自己汇款2000元,到账后被尚某甲用自己的POS机刷走,李某甲在被控制期间被告人尚某乙、程某甲、耿某某为逼迫李某甲还款,多次对李某甲殴打,李某甲被迫以李某甲乙账户向尚某甲转账共计人民币7500元, 2017年6月21日李某甲让朋友给自己转账2000元人民币,被尚某甲用POS刷走。李某甲在被控制期间被迫给尚某甲人民币12500元。
6、被告人尚某甲在取得李某甲的钱后仍不满足,尚某甲等人带李某甲到其家中,向其父亲李某林要钱,尚某甲让李某林第一月(7月)还款5000元,以后每月还款1500-2000元,直到不再要钱为止,并留下自己在建设银行的账户让李某林按时汇款,李某林被迫同意。从2017年7月14日至2018年6月7日,李某林共给尚某甲汇款计人民币11000元,李某甲通过微信给尚某甲转账计人民币8000元。
(三)非法拘禁
7、2017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尚某甲高息放贷给尹某某人民币40000元,尹某某在约定期内未能还款。被告人尚某甲就带程某甲、马某某、耿某某、王某某、尚某乙到尹某某住处,对尹某某进行殴打、威逼、看管,逼迫尹某某还款,非法剥夺尹某某人身自由十多天。
(四)非法拘禁、敲诈勒索
8、张某某多次陆续向尚某甲借款使用,利息每一万元每月3000元,被告人尚某甲每次借款均先扣除当月利息,至2017年5月,张某某共借款计人民币18万余元。张某某陆续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定、现金等方式归还,截止2017年7月张某某归还尚某甲计人民币19万余元。被告人尚某甲仍然逼迫张某某还钱。在2017年7月份,被告人尚某甲纠集王某某、马某某、崔某甲、吴某某、赵某某将张某某挟持到白马寺山,在白马寺山上树林内对殴打张某某,打完后将张某某带到龙凤苑小区尚某甲租住地看押,后又指使被告人程某甲、王某某、马某某、崔某甲、吴某某到晋城市城区白云社区22号楼二单元403室张某某家中轮流看管张文定,贴身跟随张某某,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达一个月之久。在此期间尚某甲逼迫张文定把自己的铲车和汽车变卖还钱,非法获利17万余元,被告人尚某甲仍然逼迫张某某还款,2017年10月份张某某将自家房屋变卖,给尚某甲现金计人民币20万元后才得以了结。
9、截止2017年4月,被告人尚某甲高息陆续放贷给受害人程某乙计人民币51万余元,至2017年5月初,程某乙共归还尚某甲40万余元,剩余11万余元在约定期内未能还款。2017年5月尚某甲向程某乙索要本息共55万元,并让郭某某多次跟随程某乙,尚某甲最后逼迫程某乙写下50万元的欠条,并逼迫程某乙还钱。2017年5月26日,程某乙被逼无奈将位于鼎秀华城9号楼一单元702的房子以588000元给尚某甲以抵偿债务,最终尚某甲退给程某乙33500元。经鉴定程某乙之房屋价值631751元,被告人尚某甲非法获利计人民币52万余元。
(五)非法拘禁
10、2016年10月30日,白某某(已判决)以高额利息放贷给受害人贺某某,后贺某某到期偿还不了债务。白某某为了索要债务,指使朗某(已判决)于2016年11月30日15时许将贺某某从晋城市国贸大厦带至晋城市城区铭记凤凰城小区11号2单元503室白某某住处,白某某再该处对贺某某进行言语威胁,并指使某某丙对贺某某进行看管和跟随,非法剥夺贺某某的人身自由;当日23时许,某某丙离开白某某住处,白某某又指使被告人马某某对贺某某进行看管和跟随。直至次日17时许,白水街派出所民警根据贺某某的报警在铭记凤凰城小区将贺某某解救,受害人贺某某被被告人白某某、朗某、马某某等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长达26小时。
(六)寻衅滋事
11、2017年1月,被告人尚某甲放贷给受害人张某乙夫妇计人民币70000元,张某乙在约定期内未能还款。2017年4月19日尚某甲到张某乙在晋城市城区苇匠开的诊所,采用辱骂、砸物的方式向张某乙逼讨。在张某乙报警后,尚某甲将诊所的门踹开,张某乙头部被砸伤,后张某乙再次报警尚某甲才离开。
另查明:
2017年10月24日2时许,被告人崔某甲同赵某某驾驶晋E****9号白色奔驰牌小轿车在晋城市城区东谢匠村内,由北向南逆向行驶,在东谢匠村门楼附近与李泽华停放在路边的豪门HM125T-29P型摩托车相撞,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崔某甲、赵某某二人从车后备箱内取出镐把、砍刀对李某华、崔某俊追逐、殴打,并对摩托车进行打砸,致李某华受伤,车辆等物品受损。经晋城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 摩托车损坏价值计人民币69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5.鉴定意见;
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7.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纠集程某甲、王某某、马某某、耿某某、尚某乙、崔某甲、赵某某、吴某某等人为其讨要欠款,在非法讨债过程中,以债务人人身自由相威胁向其亲属索要钱财、以暴力、威迫方式劫取他人财物、以暴力及“软暴力”方式向他人索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为实现不法目的非法拘禁他人等,被告人尚某甲之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 责任,被告人程某甲、王某某、马某某、耿某某、尚某乙、崔某甲、吴某某、赵某某等人为尚某甲非法讨债,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甲、赵某某持凶器追逐、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某甲指使程某甲、王某某、马某某、耿某某、尚某乙、崔某甲、吴某某、赵某某非法拘禁他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尚某甲、崔某甲、赵某某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尚某甲、程某甲、王某某、马某某、耿某某、尚某乙等人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尚某甲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程某甲、王某某、马某某、耿某某、尚某乙是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各被告人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泽州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郝淑芳
检 察 员: 张海庄
成愈峰
2019年6月6日
附:
1.被告人尚某甲、程某甲、王某某、耿某某、尚某乙、崔某甲、吴某某、赵某某现羁押于泽州县看守所,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到晋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2册、证据材料2份;
3.数据光盘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