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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尚某某、罗某某盗窃案)_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0221974********,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葛市**镇**村,现住长葛市**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9日被尉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1月6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襄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村**组,现住开封市尉氏县**村**组。因犯抢夺罪,于2013年被尉氏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1月8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襄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5月9日至6月9日)。被告人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3日上午,被告人尚某某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银灰色面包车,到襄城县**镇**庄**村,将被害人侯某某拴在院子羊棚里的三只山羊盗走。经襄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三只山羊价值共计5040元。

2. 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尚某某伙同罗某某驾驶一辆银灰色面包车,到襄城县**乡**村,将被害人刘某某拴在其家门口树上的两只羊盗走。经襄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两只山羊价值共计3600元。

3、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尚某某伙同罗某某驾驶一辆银灰色面包车,到襄城县**乡**村,将被害人李某某拴在其家门口树上的一只羊盗走。经襄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山羊价值21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书证;

5、物证;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某某、罗某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尚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红耀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尚某某现押襄城县看守所;罗某某现押许昌市看守所。

2、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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