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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尚某某、高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9〕921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11990********,汉族,中专,无业,户籍在西安市长安区**村**号,住在原籍,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航天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航天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11990********,汉族,初中,无业,户籍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村,住西安市富力城南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航天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航天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11991********,汉族,初中,无业,户籍在长安区**村**号,住在原籍,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航天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航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航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李某某、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4日凌晨,被告人尚某某开车载李某某路过航天基地航开路人民医院北面道路,看到龚某某、薛某某二人在路边蹲着,因尚某某和薛某某之前有矛盾,尚某某便停车和薛某某发生口角,尚某某车上的李某某看到尚某某和薛某某发生口角,便下车殴打薛某某,薛某某被打倒在地,旁边的龚某某看到后便准备打电话报警,李某某看到便上前殴打龚某某。在此同时,尚某某现场打电话又叫来被告人高某某帮忙,高某某到达现场后便和李某某一起对龚某某实施殴打,随后双方散开。经陕西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龚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被害人龚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2、被告人供述: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法医鉴定意见;6、被告人户籍证明等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李某某、高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某某、高某某、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亚飞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尚某某、高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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