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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尚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地为贵州省纳雍县**乡**村**组。2020年4月8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经我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尚某某应他人邀约,以牟利为目的,于2019年10月12日至2019年10月14日期间,在贵阳市注册成立三家公司(贵州**甲建材有限公司、贵州**乙建材有限公司、贵州**科技有限公司)和两家个体工商户(贵阳市南明区**服装店、贵阳市南明区**鞋店)并办理相关对公账户。之后将上述公司营业执照等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售卖给他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工商登记注册资料等。

2.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将本人办理的公司营业执照售卖给他人使用,具有不法性、有责性,无违法及责任阻却事由,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向丹

2020年7月23日 

附件:一、被告人尚某某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1.侦查卷两卷

2.量刑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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