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尚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住四川省广元市经济开发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中国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员工。2019年7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广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侦查终结,广元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22日移交本院办理,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9日补查重报。期间,经检察长批准,本院于2019年12月28日、2020年3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5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尚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H*****的长安牌小型面包车行至广元市利州区三堆镇宝珠路北段454号原水电五局生活区门前,左转弯时与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川H*****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擦挂,致使该摩托车失控先后与李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川H*****中型货车及路边的电线杆相撞,造成王某某因心脏破裂死亡。经广元市交警支队认定,尚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造成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尚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并积极救助伤员,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高剑虹
附:
1.被告人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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