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842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汉族,1998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6227221998********,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泾川县**镇**村**社**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6月2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于本市。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尚某某驾驶“龙工牌”装载机沿科技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皂河路十字左转弯时,适逢被害人李某某驾驶陕A****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科技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此处,两车碰撞,致李某某当场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李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颈部离断伤、胸腔脏器损伤而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尚某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2020年03月18日尚某某在案发现场归案。破案后尚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驾驶证及车辆信息、谅解书等书证;
证人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进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本市。
2.卷宗两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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