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尚某某,女,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31966********,汉族,文盲,群众,农民,山东省临沭县人,住临沭县**镇**村**号。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28日被临沭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9日10时4分许,被告人尚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红色电动三轮车沿临沭县振兴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沭中名苑西门处时,将推着轮椅由南向北行走的李某某撞倒,致李某某受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尚某某驾驶肇事车辆逃逸,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尚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海洋
2020年10月9日
附:1、被告人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85490****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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