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9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尚某某驾驶冀R6****号小型轿车沿京环线由东向西行驶,当行至该路59公里处(霸州市煎茶铺镇大宁口村牌坊附近)时,被告人尚某某驾驶车辆因处理情况不当与由南向北步行过公路的被害人陈某某发生相撞,造成陈某某死亡,冀R6****号小型轿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根据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131081120190000275号认定,被告人尚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2019年6月29日,被告人尚某某主动报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龙某某的证言;
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4鉴定意见: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两份、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及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5相关书证;
6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尚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文红
附:
1.被告人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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