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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尚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长检二部刑诉〔2019〕131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81992********,汉族,初中毕业,居民家庭户口,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垣县,住长垣县**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长垣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9日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日被长垣县公安局逮捕;经长垣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被长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尚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尚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1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7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尚某某驾驶豫G*****

号牌小型轿车沿长垣县蒲西办事处博爱路自北向南行驶至与如意路交叉口处时,撞住沿道路十字路口斑马线自东向西横过道路的推着婴儿车步行的被害人李某某,造成李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尚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被告人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长垣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系外力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

2019年8月12日,经长垣县交警大队认定,尚某某驾驶机动车遇到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不承担该起事故责任。

被告人尚某某驾驶的事故车辆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及商业险,2019年11月26日,保险公司与被告人尚某某家属共支付给被害人近亲属赔偿金90万元,双方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尚某某户籍证明、到案证明、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陕西中正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长垣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等;

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尚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尚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瑞瑞

(院印)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长垣县**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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