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及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村**号,职业:司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安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安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安远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6日重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7日,张某某与被告人尚某某驾驶鲁******/鲁*****挂号重型半挂车自广东省揭阳市往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方向行驶。同年7月18日3时30分许,尚某某驾车行驶至寻全高速公路53KM+200m处时,郑某某驾驶的闽******/闽*****挂号重型半挂车因发生交通事故停于快车道内,被害人易某某驾驶的赣******号轻型厢式货车因交通事故停于慢车道与路某某,易某某站在车前方检查。尚某某驾驶的半挂车先刮撞上郑某某驾驶的半挂车,后撞上易某某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轻型厢式货车撞倒车前方的易某某,造成易某某经送安远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7月31日死亡、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2019年8月19日,江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直属八支队第九大队根据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对此事故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认定尚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被告人尚某某于2019年9月12日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郑坤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易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尸体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痕迹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性能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0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尚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进华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尚某某现羁押于安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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