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19〕517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2******003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户籍所在地鞍山市铁东区*街*栋*单元*层*号,住鞍山市铁东区*回迁楼。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嫌疑,于2019年8月9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本院以无社会危险性为由不批准逮捕,同月22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8日22时许,徐某某驾驶出租车从铁东区小富祥酒店附近,载乘被告人尚某某经明山街至鞍山市孤儿院,期间尚某某酒后在车内呕吐,因清理费用问题二人发生口角,徐某某在孤儿院附近调头,经明山街向园林路方向行驶,尚某某打徐某某面部一拳,出租车失控撞向路边,致停车位内5辆车受损及路人刘某某脚部受伤。经鉴定,停驶车辆及出租车车损共计人民币2965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照片、急诊病志;
2.证人徐某某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戴某某、王某某、金某某、张某某、顾某某陈述;
4.被告人尚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闵楠
2019年10月12日
附: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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