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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尚某某侵犯公民信息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三部刑诉〔2021〕980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199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自然村**号,现住南昌市西湖区**公寓****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2日经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被告人尚某某通过QQ群“小玩交流群”结识舒某某(另案处理)并在舒某某处收购公民姓名、性别、年龄、电话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用于出售。2020年6月18日、19日,尚某某通过QQ分两次向昵称为42506244的人(身份不明,另案处理)出售包含公民个人信息共计37279条。此外,尚某某向何翔涛(另案处理)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并获利。尚某某通过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共获利人民币6000元。

2020年10月29日,被告人尚某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洪大服装大厦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QQ聊天记录、人口信息前科材料、公民个人信息、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并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少华

检察官助理:徐悄然

2021年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尚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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