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偃师市,住洛阳市**区**镇**村。2013年7月15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晚上21时23分,被告人尚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豫C****蓝色欧拉牌小型轿车沿洛阳市洛龙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街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查扣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尚某某供述;3、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尚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尚某某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如符合条件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洲
检察员:陈西远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二册。
3.起诉书一式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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