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东检一部刑诉〔2020〕392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21198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山东省五莲县**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日照港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港航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尚某某醉酒驾驶鲁L7****号牌小型轿车,沿日照市东港区海滨四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海滨四路与天津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尚某某静脉血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2.1mg/100ml。
被告人尚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1.犯罪事实证据:(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采取强制措施等相关文书、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笔录、涉案车辆照片等书证;(2)检验报告;(3)执法记录仪视频;(4)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量刑情节证据:(1)发破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2)办案说明等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尚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卢 璇
检察官助理:袁萌萌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五莲县**路**号**号楼**单元**室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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