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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尚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九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722197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固定职业,住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镇**村**号(户籍所在地:同上),违法犯罪经历:2013年4月11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管支队达旗大队扣留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九原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九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日21时29分许,被告人尚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电动车沿九原区210国道主道西线东起第一条车道由南向北逆向行驶至南绕城立交桥南200米处时,所驾车前部与同车道由北向南行驶的陈某某驾驶的蒙KC****号小型轿车前部左侧发生碰撞,致尚某某受伤,造成一人受伤、车辆损坏之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尚某某负全部责任。经包头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交管分中心鉴定,被告人尚某某的血中乙醇浓度为169.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接处警记录

(2)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3)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凭证

(4)人员基本信息、车辆基本信息

(5)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附抽血照片四张

(6)侦破报告

(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8)强制措施查询系统截屏

(9)村委会证明一份

(10)诊断证明书

(11)监控照片两张、监控录像与北京时间校对对照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附检验照片

6.现场勘查笔录附照片

7.车体痕迹勘验笔录附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发生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被告人尚某某犯罪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尚某某拘役两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军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5049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一份。

4.证据开示清单一份,值班律师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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