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一部刑诉〔2019〕325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811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叶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叶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24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20日23时32分许,被告人尚某某酒后驾驶豫******号铃木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叶县盐神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行至叶县龚店乡金顺驾校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mg/100ml。被告人尚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血液乙醇含量检测报告等书证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违反法律规定,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叶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丁少鹏
检 察 员:郑鹤鸣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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