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1374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31975********,汉族,群众,高中文化,上海**海运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宿舍**栋**单元**室,现住地同。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22时20分左右,被告人尚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从合肥市肥东县白龙镇出发,经合白路,后沿新蚌埠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天水路交口南侧时,被民警查获。后经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告人尚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03.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户籍信息、提取血样登记表、归案经过、行驶路线说明、前科查询、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血液乙醇检测报告书。
5公安机关现场执法及抽血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健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660516****)。
2、案卷材料二册及光盘二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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