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宝检刑诉〔2020〕641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4196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天津市宝坻区人,住宝坻区**街**楼**楼**号。2020年8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21时18分许,被告人尚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G****3的灰色吉利牌小型轿车,沿宝坻区林黑路自南向北行驶至宝坻区口东镇于古庄村村头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尚某某每100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9毫克,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 书证;
3. 证人证言;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
6.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尚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勇威
检察官助理:张颖超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某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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