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0119**********,家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镇***村***组**号,职业农民。2020年10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甘肃省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尚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尚某某驾驶甘MU****小型轿车沿乌江线由北向南行驶至638km+50m处时与前方对向行驶的王某某驾驶正在左转弯的“虎跃”牌三轮电动车相撞,致“虎跃”牌三轮电动车又与道路西侧头南尾北停放的李某某“道爵”牌四轮电动汽车相撞,致王某某及“虎跃”牌三轮电动车乘坐人王某甲受伤、三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同年10月22日经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20)第62282612020000013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尚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李某某、王某甲无责任。同年10月14日经甘中诚司鉴所[2020]毒鉴字第766号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鉴定:尚某某血液中乙醇平均含量为321.29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2.鉴定检验报告书;
3.证人证言; 4.相关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至五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银年
2020年1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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