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1〕Z9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全椒县人,身份证号码3423241969********,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全椒县**镇**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尚某某2018年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全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6月2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全椒县交管大队行政处罚。被告人尚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5日20时07分许,被告人尚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全椒县**镇**路与**大道路交口附近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对其酒精呼气检测,结果211mg/100ml,超过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民警依法将其带至全椒县人民医院抽血检测。其血样经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结果为:201mg/100ml,超过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
案发后,被告人尚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保红
检察官助理:陈琳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全椒县**镇**路**居民点**号。
2.案卷材料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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