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垦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2197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利津县**镇**村**号。2000年1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8年12月18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7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9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3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尚某某严重超员、无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车牌号鲁******小型普通客车沿东营市垦利区临黄堤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东营市垦利区**附近处,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东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尚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1.25mg/100ml。经查,鲁******小型普通客车核定载客人数9人,实际载客15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莉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尚某某现住山东省利津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听资料光盘1份,附加证据1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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