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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尚某某危险驾驶案)_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622223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乐县*镇*村*组,现住甘肃省民乐县*区*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民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民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5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尚某某酒后驾驶甘GJ***2号轻型货车行驶至民乐县X023线10KM处时,被民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尚某某拒绝接受酒精呼吸检测仪检测,随后尚某某被带往民乐县金山中心卫生院抽取了新鲜血样。

经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检验鉴定,被告人尚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76.9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尚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罚;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婧祚

2020年7月27

附件:1.被告人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民乐县*区*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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