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检刑二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21983********,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滨海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尚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滨海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尚某某醉酒后驾驶苏J2****小型轿车,沿滨海县东坎镇阜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阜东路和迎宾大道交叉路口时,被滨海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所送尚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7.6mg/100ml。
被告人尚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滨海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古郁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滨海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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