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2日22时40分,被告人尚某某酒后驾驶冀T*****号红色面包车,沿深州市**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1.26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鉴定意见;3、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晓勇
附:
1.被告人尚某某现羁押于深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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