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782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01261992********,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乡**村**路**号**排**号,无业,群众。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8日被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鹿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鹿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9月05日22时56分许,被告人尚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鹿泉区黄壁庄复坝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黄壁庄泄洪闸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尚某某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达146.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97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某某曾因危险驾驶罪被刑事处罚,仍不思悔改,应当从重处罚。尚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所述,建议判处尚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幸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尚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333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