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辛检一部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11992********,汉族,群众,无业,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镇**村**街**号,住河北省辛集市**号楼**单元**室。2020年12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尚某某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文昌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小区西门时,与停在道路西侧停车位的冀A*****号小型轿车、冀A*****小型轿车、冀A*****号小型轿车、电动四轮车相撞,造成五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辛集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尚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7.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信,谅解书;2.证人证言:王某甲、王某乙、孟某某、王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尚某某的讯问笔录;4.鉴定意见:当事人血样提取表、辛集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5.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晔
检察官助理 穆 丹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尚某某现羁押于辛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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