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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尚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一部刑诉〔2019〕502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沁阳市**镇**街**号,住沁阳市**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7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沁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尚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5日21时12分许,被告人尚某某持C1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豫H*****号小型轿车,沿沁阳市西向镇横道村南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西向镇保民桥东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尚某某的血样中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116.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焦作天援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查获现场视频、抽血检验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尚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检察员助理:张丹丹

2019年1218

附:

1.被告人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沁阳市**镇**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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