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房检公诉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5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房县,户籍所在地房县**镇**村**组**号,现住房县**镇**路**号。因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22时54分,被告人某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房县城关镇武当路“老街坊”门店往房县城关镇泉水湾方向行驶,行至房县城关镇建设路小太阳幼儿园门前路段时车辆倒地,造成本人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武汉福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某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68.96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太和医院病情证明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4.刑事照片;5.视听资料;6.被告人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认罪行,态度较好,建议判处被告人某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屹檬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房县**镇**路**号家中,联系电话1517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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