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尚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检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122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住白银市白银区****小区**号楼**单**2020年11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2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尚某某醉酒后驾驶甘K*****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街东口路段时,车辆与同方向行驶的杨**驾驶的甘D*****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接警后,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交警大队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处置。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尚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167.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常住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物证、书证;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5、现场取证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醉酒后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尚某某醉酒驾车期间车辆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尚某某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4000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晶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尚某某现在白银市白银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贰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