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尚**,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11966********,汉族,初中毕业,农民,群众,户籍地河南省荥阳市**镇**号,住址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8月19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经荥阳市公安局决定,于同年8月22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尚**醉酒后驾驶豫A*****灰色东风牌小型轿车沿**路自南向北行驶至与**路交叉口北处时,被荥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后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被告人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4.99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查获经过、到案证明、结案报告书、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被告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和抽取静脉血样照片、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尚**的供述;3、鉴定意见: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作出的(郑)公(交通)鉴(理化)字[2019]1906139号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及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 龙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尚**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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