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19〕155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4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现住址为高碑店市**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0月11日被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与2018年11月2日被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9日被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19年3月1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0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尚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F6****号的吉奥牌小型客车由南向东右转驶入白沟**路某某店路口处时,与沿**路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害人刘某甲驾驶的冀F0****号宝马牌小型轿车(乘车人刘某乙、刘某丙)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0.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分局交警大队现场勘查,集体分析认定,尚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尚某某供述,被害人刘某甲陈述,证人刘某乙、刘某丙、杨某某证言,天津津实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痕迹检验记录,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证,抽血照片,驾驶员及车辆信息查询,刑事判决书,协同核查党员身份的复函,户籍证明信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颖
2019年4月10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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