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Z119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628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地一致,无固定职业。被告人尚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日被取保候审。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尚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尚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15时35分许,被告人尚某某醉酒驾驶车牌号为蒙JH****橘色奇瑞小型轿车,沿丰镇市隆盛庄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北环路交叉路口南65米处时,与道路东侧的路灯杆发生碰撞,造成路灯杆损坏。案发后,被告人尚某某对损坏的路灯杆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对方单位的谅解。
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第【2020】949号检验报告认定:尚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1.7mg/100ml。
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丰镇市大队第1509811202010222206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尚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是形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过错严重,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诉讼文书、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丰镇市大队乌公交丰认字【2020】第1509811202010222206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路灯杆损坏情况及赔偿情况、保险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韩某某、王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检验报告;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勘验照片;
6.视听资料说明及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将本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镇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瑛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尚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847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4. 光盘3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