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619********,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宁县,住宁县******号,职业农民。2019年5月3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同日与被告人当面签署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23时许,被告人尚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陕******号小型轿车在青新公路行驶时,被宁县交通警察大队长庆桥中队民警依法查处。经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鉴定,尚某某血液中乙醇平均含量为156.52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 2.鉴定意见;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尚某某行为符合本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庆阳市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增祥
2020年7月21日
附:1.被告人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家。
2.侦查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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