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尚某某驾驶鲁R*****号小型汽车沿淮河路自西向东行驶至淮河路与光明路交叉口处,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尚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26.7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查获、抽血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工作及党员关系证明、无犯罪证明、生物样本采集凭证、抽取当事人血液登记表;2.被告人供述;3.鉴定意见;4.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某某具有坦白法定从轻情节,认罪、认罚、悔罪、无前科、初犯酌定从轻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尚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殷玉玲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菏泽市牡丹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5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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