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岐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住该区**镇**村**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月16日被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3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岐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岐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尚某某醉酒驾驶陕A****小型轿车,由眉县**街行驶至岐山县**镇**路**小区门前停车场。当晚23时许,尚某某驾驶陕A****小型轿车从该停车场离开时与人发生争执后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信、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任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岐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军锋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尚某某现在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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