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2月07日14时许,被告人尚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京Q3PL62黒色奔驰牌小型轿车在易县迎晖大街与一蓝色五菱牌面包车发生剐蹭,双方发生打架。易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出警,因尚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城区派出所将尚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一案移交到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经鉴定尚某某驾驶机动车期间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6.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易县人民法院
附:
1.被告人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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