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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尚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二部刑诉〔2020〕1972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6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贵州省纳雍县**乡**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9月3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13日2时43分许,被告人尚某某酒后驾驶浙JZW****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上乘坐陆某某、曹某某),途经温岭市城西街道中华路与九龙大道交叉路口时,与道路中心标志杆发生碰撞,造成尚某某、陆某某、曹某某受伤及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抽血检验,被告人尚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39.6mg/100ml。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尚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曹某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一级。

2019年6月13日2时59分许,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出警至事故现场,被告人尚某某已被送往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次日经民警电话联系,被告人尚某某在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被告人尚某某已取得被害人曹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前科查询记录、交警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现场图、情况说明、谅解书;2.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某、陆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天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尚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静怡

(院印)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外(手机号1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检察卷壹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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