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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尚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公诉刑诉〔2019〕607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31992********,汉族,大专文化,武汉十点十分装饰公司设计师,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镇**村**号,现住武汉市江汉区**园**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2日经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尚某某于2019年1月31日因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一次记满12分导致驾驶证被公安机关扣留,后其又于2019年3月29日21时41分,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鄂S****8号的黄色大众牌小型汽车,沿武汉市江汉区**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车行至武汉市江汉区**路七十一中门口时,被江汉区交通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呼气中酒精含量为92mg/100ml。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尚某某血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92.7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材料及违法犯罪情况查询记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机关抓获及破案经过、情况说明、呼气酒精检测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车辆及驾驶资格信息、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等书证;2.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3.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冬

2019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本市江汉区**园**栋**单元**,联系电话1882757****、13419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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