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樊城检刑诉〔2020〕304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号,暂住襄阳市樊城区**小区后面民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21时22分许,被告人尚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车牌号为鄂F*****的红色本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襄阳市**路**桥樊城区桥头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
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尚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98.6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司法鉴定意见书;3.视听资料;4.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在道路上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两轮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瑷霞
检察官助理:杨 曼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襄阳市樊城区**小区后面民房,联系电话:18995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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