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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尚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1197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系定西市安定区********,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住定西市安定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9日17时许,被告人尚某某酒后驾驶甘*****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定西市安定区**街****门前路段时,将孙某某停靠在路边的甘*****号“**”牌小型轿车追尾碰撞,造成一起交通事故。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尚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鉴定,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4.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尚某某拘役三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曹莹安

检察官助理:康艳红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尚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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