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尚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82*********,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睢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5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尚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沿睢县县城**路至**厂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桥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尚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5.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等;
2. 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鉴定意见;
4.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梦薇
曹文治
附:
1.被告人尚某某现羁押于睢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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