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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尚某某危险驾驶案)_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魏检一部刑诉〔2020〕319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110231971********,汉族,初中毕业,个体经营饭店,住许昌市建安区**镇**居委会**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17时许,被告人尚某某饮酒后驾驶豫K*****号牌的小型轿车自许昌市示范区**镇*街**饭店门口出发,行驶至许昌市示范区**北街口时,与韩某某驾驶的豫K*****号小型轿车相撞,无人受伤。韩某某拨打110报警后,民警赶至现场,将涉嫌酒后驾驶的尚某某当场查获。经对尚某某血液进行乙醇定性定量分析测定,尚某某每100ml血液含乙醇320.84mg。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尚某某已与韩某某达成民事和解协议,韩某某对尚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抽血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苗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许昌市建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民警执法记录仪记录的查获过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罚金1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某某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尚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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