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航检一部刑诉〔2020〕369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821990********,汉族,初中肄业,务工人员,户籍地河南省长葛市,住河南省长葛市**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22时15分许,被告人尚某某酒后驾驶豫K*****号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033县道与君赵街交叉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尚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8.00毫克/100毫升。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非党员证明;
(2)抓获经过、受案经过、到案经过;
(3)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测试仪结果单、指认照片;
(4)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单复印件、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2.证人史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报告;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尚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莹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河南省长葛市**乡**村;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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